近日,海原法院执结了一起马某申请执行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从而终止了双方因买卖大货车引发的相互诉讼连环纠纷案。
2007年,李某将其大货车作价135000元卖给马某,并约定首付30000元,下余105000元由马某每月向李某付5000元。半年后, 第三人杨某以该货车在马某购买之前欠其配件款为由将该车的挂车扣押。6日后,李某又以马某未付清到期车款为由将该车车头强行扣回,并付清杨某配件款后将挂车要回。为此, 马某将李某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车辆,并由二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扣车系违约行为,第三人杨某扣车行为与本案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遂判决由李某向马某返还货车,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车返还给了马某。去年9月,马某根据第一次判决确定的赔偿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又将李某及杨某诉到海原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海原法院依法判决由二被告向原告马某赔偿损失共计5164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以对方所欠车款为由已在海城镇法庭将马某起诉,称待判决形成后折抵本案履行款。然而,马某却以自己的判决在前且已生效,请求法院尽快执结。为此,双方言辞激烈,互不相让,均称将不惜一切代价将官司进行到底。执行人员认为本案如果不妥善解决,双方将会为争“一口气”而陷入长期的“相互诉讼”之中,既造成诉累,又造成双方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彻底解决矛盾,终止“相互诉讼”,执行人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争辩”,并在海城镇法庭调取了李某所诉的卷宗。因双方对立情绪高,执行人员决定“暂缓”执行,等双方情绪平息后,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力求和解执行。三天后,执行人员将双方召集到法庭,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循循善诱,和风细雨地做工作,希望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即解决“车结”,又解决“心结”,力求达到“双赢”。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员的真情执行所感动,均表示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出让步,愿一次性解决问题。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三天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车款与赔偿款互相折抵后,由申请执行人马某向被执行人李某给付车款16600元。履行款当庭交付完毕,李某遂在海城镇法庭撤回了对马某的诉讼。
一对围绕车辆的诉讼“冤家”,在执行人员的真情执行下,由“怒目相对”走向“握手言欢”,从而终止了“相互诉讼”,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