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坡头区法院柔远法庭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积极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突出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9年1月,家住贺兰县的汤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到中卫市办事,当车行至中卫市城区某路段时,车辆失控与站在路边的文某相撞,造成文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某住院治疗85天,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医疗费未果,文某遂向沙坡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某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沙坡头区法院柔远法庭立案后对案件诉讼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送达了起诉材料。考虑到被告远在贺兰县,为不给被告增加来回应诉支出费用,承办法官首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与被告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致使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针对当事人情绪偏激的言行,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阐述法院进行调解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调解处理对于双方的利弊,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协调解决。针对具体的赔偿数额,承办法官又耐心地帮助各方进行了合理的计算。经过承办法官两次耐心、细致的当面调解及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的成功调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尤其是为被告方节约了往返贺兰至中卫的路费及时间,同时被告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免去了该案的执行环节,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