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是铸造“法魂”
——以法院文化建设为视角
作者:马三刚  稿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1-6 11:21:19

论文提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从政治和司法体制、机制各方面的改革创新入手狠抓落实,但司法队伍建设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近年来,全国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法院队伍建设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缺失,没有真正用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干警的思想,没有在干警的思想深处真正铸就司法为民、清正廉洁、公正高效、无私奉献的“法魂”。

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法院核心价值的“法魂”对法院队伍建设具有核心的价值和作用,铸造“法魂”是新形势下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而包括法院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面内容的法院文化建设既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铸造“法魂”的手段。只有从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以精神文化为核心的法院文化建设,才能提炼并培育出“法魂”,使“法魂”成为武装干警思想和指导干警行为的准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廉洁公正。

全文共8739字。

以下正文: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政治的高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目标。这也是包括法官队伍在内的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崇高使命和庄严责任。实现这一宏伟奋斗目标,需要从政治和司法体制、机制各方面的改革创新入手狠抓落实,但司法队伍建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党的十七大已经为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方向,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期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党中央历来重视政法队伍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的经验教训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队伍建设是法院建设的根本,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的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队伍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都有了显著的改善和提高,得到了中央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肯定,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法院队伍建设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离党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是:有的干警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自觉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执法办案不能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干警缺乏对国情民意的了解把握,司法能力不强,办案的质量与效率不高,有的干警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严重,对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拖拉;有的干警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队伍形象等等。造成这些问题和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院文化建设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措施不硬,效果不好,部分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扭曲,没有真正用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干警的思想,没有在干警的思想深处真正铸就司法为民、清正廉洁、公正高效、无私奉献的“法魂”,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一、铸造“法魂”是新形势下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

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包括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司法形象建设、司法理念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而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也就是“法魂”的铸造,应是其中的核心。

(一)“法魂”对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本文所讲的“法魂 ”,主要是指整个法院队伍和每一个法官个体的司法理念和核心价值的培育和锤炼,是法官队伍这个特殊群体在司法过程中所必须自愿尊崇和自觉实践的司法理念和行为准则,其核心是在政治上、思想上和情感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认同和信仰,主要内容是培育以司法为民、清正廉洁、公正高效、无私奉献为核心的法院精神,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

近些年来,我们在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惩罚并重的一整套方法,形成了“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 “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都是通过外力的保障和约束来发挥作用,是外因,而“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则是队伍的自身修为达到内心自律而发挥作用,这种内心修为的过程就是“法魂”铸造的过程,是内因,是根本。这种“不愿为”的自律机制,是法官群体的内心确认、自愿尊崇和自觉实践,它体现了法院核心价值——“法魂”的功用,是“四不为”机制的核心,其他机制都是从外部对法官队伍的保障或规制。从司法实践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的努力,我们在保障机制、惩治机制、防范机制的建设上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但队伍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最主要的就是自律机制建设不到位,“法魂”还没有铸就。从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来看,也都是把内心修为看作是家庭和睦、国泰民安、天下和谐的基础和根本,正如《礼记·大学》中说的“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种传统文化所指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说人应该先强化自身修养,然后才能家庭和睦、国泰民安,最后达到天下太平、社会大同。“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和核心。因此,无论从我们队伍建设的实践来看,还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来看,人的内心修为都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法魂”的铸造是队伍建设的根本。

(二)“法魂”对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作用

作为法院核心价值的“法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营造法官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柱,而且是树立法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法院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是加强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从铸造“法魂”这个根本抓起,成本更低,效果更佳。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法魂”是增强法官对职业的归属感和尊崇感的载体,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是社会公众评价法院的重要依据和参数,也是法院赢得知名度、赞誉度和公信度的重要方式。

“法魂”对法院队伍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是价值导向作用。它把司法目的与功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根植于法官队伍心中,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变成干警的信仰,激励干警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自觉地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和国家的司法功能联结在一起,坚持公正司法,实现社会主义的司法价值;二是激励凝聚作用。通过潜移默化影响法官的思想和行为,提升干警精神境界,增强道德素质,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发挥巨大的整体功能和优势;三是行为规范作用。通过养成法院和法官特有的文化特质、道德修养、精神风范和人格魅力,把公平正义精神和司法为民理念浸润在法官队伍的日常司法行为中,规范法官的言行举止、司法活动,从而逐步树立人民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公信力。总体而言,“法魂”的铸造,有利于端正广大法官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指导思想,有利于坚定法官对审判事业的忠诚度和司法价值理念的养成,有利于提高司法能力和裁判的公信力,有利于提高文明司法程度,改善法院的形象,提高司法权威,有利于提高法院内部整体的管理水平,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

因此,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就必须在整个法院队伍和广大法官思想深处真正铸造出“法魂”,才能从“根”上解决队伍建设的问题。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是铸造“法魂”

“法魂”主要是法官队伍的司法理念和核心价值观,是属于精神层面的培养,与同属于精神层面的法院文化建设是内容与形式、本质与表象、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法魂”的铸造,不但不能忽略或轻视法院文化建设,而必须要通过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来实现。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

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创造性生产活动的结晶。狭义的文化是人类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精神活动的结晶。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文化建设”层面上的“文化”,主要侧重于精神财富的形成、凝练和传承,并辅之以必要的物质表现和支撑,是指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是特定人群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其外在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分支,是人们对“法的精神”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的方式,并通过一定的载体呈现出来。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观念和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机构为主体的法律设施和由以上各项所构成的法律运行环境等内容。

那么,何谓法院文化呢?毫无疑问,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是法院队伍这个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增强法院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载体。”[2]法院文化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具有中国司法文化特征的社会主义法院文化,是推动法官人格完善、提升法院科学发展“软实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法院文化的内涵

法院文化是一个博大的范畴,具有丰富的内涵。一切关乎审判这个法院独有的活动所形成的本质精神及表达这种精神的必要物质载体都是法院文化的当然内容。王胜俊院长指出:“文化建设是个大概念,要把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努力培养良好的法院精神和文化氛围”。[3]结合王胜俊院长的要求及司法实际,笔者认为,法院文化至少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法院的物质文化。主要指蕴涵法院文化内容、适应审判活动功能需求的法院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包括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服饰、用品、环境等。物质硬件建设是法院文化的物化,法院价值追求的外在依托和表现。物质文化以外在形式体现了法院群体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并以其特定的实物形态将这种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传达给外界,它使抽象的意识成为了形象的客观感知。

2、法院的行为文化。主要指法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社交活动和日常生活等中产生的活动文化等,包括法院在审判和管理中长期形成的礼仪、习惯、成文或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等,如《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行为文化是以人的行为为主体的文化现象,是一种动态的文化。

3法院的制度文化。制度文化也可称为规范文化,指法院在从事审判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司法精神和价值理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等。规范文化是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标准,反映了法院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趋向。规范的内容是按照既定的要求调整行为,通过对群体内所有成员设定权利与义务,明确指明行为标准和范围。它以成文的制度形式告诉群体成员什么是必为,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得为,并通过科学设置奖惩,奖优罚劣。法院文化中的规范文化有助于强化群体成员的合作与和谐,发挥全体成员的整体合力,将全体成员的行为纳入共同的职业要求与价值目标的轨道。

4、法院的精神文化。主要指法院在审判、管理、组织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它包括理想信念、司法理念、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等,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和核心,具有丰富的内涵。

法院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精神文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整体,共同构成法院文化建设。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铸造“法魂”

由以上法院文化所包涵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来看,法院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是由表层至深层依次渐进的,法院文化这四个层面的内容就犹如一个同心圆:外层的内容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相互交织,互为表里,分别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发挥作用,其中,物质文化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被人们直接所感知,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和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基础;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是法院文化本质精神的折射;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深层圆是精神文化,是形成其他层次文化的思想基础和导向动力,是法院文化的本质,处于核心地位。

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是精神文化建设。法院精神文化决定着法院队伍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影响着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法院队伍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精神文化体现了司法的价值理念,是法院文化的本质所在,决定着法院文化的内容和方向,而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无论物质文化、行为文化还是制度文化都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精神文化是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高度升华,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因此,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只有抓住精神文化建设这一关键,才能引领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法院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精神文化升华,培育提炼出队伍的“核心价值”,锤炼出“法魂”,得到群体的认同和尊崇,并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精神动力,形成队伍建设的“软实力”,增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核心推动力。

三、铸造“法魂”的路径——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法魂”重在铸造,文化重在建设。“深化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按照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4]就铸造体现法院核心价值的“法魂”而言,笔者认为,在大力加强法院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同心圆“外圈”建设的基础上,更应着力加强精神文化“核心圈”的建设,相互促进,共同作用,最终升华和锤炼出“法魂”。

(一)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外圈”建设

1、大力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
  法院物质文化建设是保证法院完成各项工作的需要,是树立法制权威的需要,是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外化表现,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法院物质文化建设,重点是要培育人本和科技文化。培育人本文化,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软、硬件建设,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法院物质文化建设要体现现代司法理念,体现文化底蕴,体现人文精神。要便于科学管理,做到统筹规划、经济实用。整体布局必须庄重、威严、简洁、宁静,给人以神圣感,从办公区、审判大楼、审判法庭到内部设施都要体现法院文化特色,突出法院风格,使法官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既感到环境对自身言谈举止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也感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自豪,使之更加严格自律,爱岗敬业。一要抓好审判法庭的建设。审判法庭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精神的主要窗口。审判法庭规模适中、布局规范、设施先进,在外观设计上以庄重、威严、明快为主要特色,使人产生敬畏、尊崇的感情。对审判法官的谨慎裁判、职业自豪感产生积极的影响。二要抓好办公场所的建设。良好的办公环境能给人带来美的享受,使人身心愉快,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三要在抓法院“硬件”建设的同时,抓好法院“软件”建设。同时,在改善司法环境和条件的过程中,要考虑法院文化因素和法院工作特点,始终贯穿法院文化精神,不断丰富法院文化,使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2、大力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
  法院群体行为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并与之保持高度一致,成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有机载体,同时要与规章制度充分保持一致,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相一致。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品位,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切实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日常行为,努力培育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模式,确立共同的行为准则。一是要加强司法礼仪的建设。司法礼仪文化是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要抓仪容仪表,抓基本礼节,抓文明用语,引导法院群体总结体现本职特点、内容简明扼要、便于记忆操作的文明用语和文明忌语。二是加强司法纪律建设。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审判纪律等,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三是加强庭审技能建设。庭审语言准确、凝练、严谨、严肃,严格遵守庭审纪律,树立法官良好的形象。

3、大力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依靠制度去促进。要通过科学的建章立制,规范法院的各项工作,约束干警的行为,从而在严格管理中丰富法院文化,塑造法院良好的形象。一是要加强制度化建设。按照由主及次分类制定、相互兼顾整体协调、刚柔相济宽严有度、条理清楚简明实用、立足现实兼顾未来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丰富和完善制度文化。同时要在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制度文化的规范功能,使其在执法活动中既发挥硬性的法纪制约作用,又发挥软性的道德制约作用。二是突出以人为本的规范思路。注重情感培养,通过情感的双向交流和沟通,激发法院群体的积极性,清除消极情绪;注重民主规范,让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决策,鼓励其多提合理化建议,并对法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以“命运共同体”的形式调动全体人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使其产生主人翁的责任感;注重自主规范,各部门及每个干警都在根据法院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自主制定计划,实施控制,实现目标,自己管理自己。要充分信任,充分授权,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发挥先进制度文化的功能去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体现出人本主义精神,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构建法院的价值观。三是探索文化规范。用先进的文化塑造法院群体,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形成优良的法院文化氛围,从而使每个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处在良好文化氛围的熏陶、感染、约束之下,实现自律与他律的交融。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占领先进文化阵地,丰富法院的文化生活。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因此,法院制度文化能使法官能体会到自身的职业尊荣感,使制度的规范作用、强制作用与激励作用达到良性互动。

(二)着力加强法院文化“核心圈”建设

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是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也是铸造“法魂”的关键。加强精神文化培育,凝聚富有时代气息和理念价值的法院精神,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陶冶干警情操,提升思想境界,改善精神面貌,提炼和升华文化主题,使广大法官认识、接受法院精神文化诸要素,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从而在理想信念、价值判断、行为取向等方面与群体采取一致行动。要创新和丰富文化建设平台,采取系统学习、专题研讨、学术讲座、知识竞赛、文艺汇演、文体竞赛、创办刊物、调查研究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推动精神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要注重抓好实践锤炼,使法院精神文化牢牢根植于实践,并不断充实、创新和发展,从而使法院精神文化有效转化为现实的精神动力。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指针和基本准则,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是确保法院文化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保证。要以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教育,真正达到入心入脑,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群体为达到公正司法的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主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它包括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等理念。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过程中,应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以此为指导进行公正裁判。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外在表现,精神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表现,是否在内心深处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对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指导司法工作,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体现到每个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成为广大法官自觉自愿的行为准则。

二是培育具有司法特色的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创造、尊崇的司法精神的高度概括,具有传承民族文化精华、吸收世界先进文化、追求共同价值理念的文化特征。法院精神能够激发法官群体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增强法官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它至少应该包含司法为民、清正廉洁、公正高效、无私奉献等方面的内容。在建设法院先进文化过程中,应结合法官群体思想实际和法院发展目标,认真总结和精心提炼法院精神,使之成为法官群体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

三是坚持用先进典型精神引领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典型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具体人格化,作为榜样,他们以实际行动来诠释法院文化的灵魂,对法院先进文化的建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积极挖掘、培养、树立体现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用时代先锋的光辉业绩来全面展现法院精神文化的精髓和强大感召力,用先进典型的人格魅力来推动法官群体同质理想信念的形成与发展。

四是大力培育法院群体崇高的价值观。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群体的价值观,法院群体是否具有崇高的价值观,关系到法院事业的兴衰和成败。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教育干警将司法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这应当成为法院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观。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这一价值观始终占据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成为法院群体精神世界的最高理念,同时要将这一价值观转化为法院群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一切言行都严格约束在这一价值观所要求的规范之中。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总之,通过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通过着力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铸造出体现法院核心价值的“法魂”,是新形势下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所在,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2] 《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法官队伍》王胜俊院长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4月29日)

[3] 《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法官队伍》王胜俊院长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4月29日)

[4] 《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法官队伍》王胜俊院长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