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1月7日第五版刑罚修复论在中卫的实践样本
——对宁夏中卫市两级法院征询被害方量刑建议权的调查
作者:刘学军  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8 11:38:12

   20096月,《关于向刑事案件被害方征询对被告人量刑意见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两级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量刑新机制,实践证明,新机制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实现了案结事了。据悉,2009年,中卫市两级法院已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31件,调解101件,调解率为75.9%,其中对127名被告人量刑时,采纳了被害方关于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意见。中卫市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刘卫东这样做出评价:“2009年以来,中卫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上访的越来越少,这都源于中级法院工作的积极主动和改革创新。虽然赔偿物质是有限的,但从精神上安抚了被害方的受伤心灵,缓释了被害方的仇恨,消除了一切不利于社会的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在量刑新机制良好运作的背后,一个鲜活的理论——“刑罚修复论”走入了记者的视野。

   理论支点1:了心结

   过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给被害方赔偿多少,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官按赔偿的标准就可下判多少,也可以按照实际赔偿到位数额下判,案子就算结了。后果往往是法院的案子了了,但被害方的心结没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雍正海说,“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不到位,致使个别被害方亲属跑到被告人家里要钱闹事,制造出了新的矛盾和纠纷。”

   为什么有的刑事案件先后经过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复查、审判监督以及检察机关抗诉等多道程序,法院一致认为案件判决是正确的,但是被害方却不愿接受判决结果,时间一久,被害方把矛头对准法院,对法院产生强烈不满。

   被害方对法院产生不信任和对法律产生不信任,这个问题很值得思考。中卫市中院院长乔生彪说:“除了少数被害方有心理问题以外,应该说法官在审判过程当中,忽略了对被害方的心理辅导,没有帮助他们解开这个“心结”,这是一个主要原因。被害方没有感受到足够的同情、没有感受到来自法官的温暖,形成了难以了结的心事。”

   所谓案结事了,不仅仅是案件实体了了,同时当事人的“心事”也得了,只有做到法律关系了了,被害方的心事了了,这才叫真正的案结事了。乔生彪这么认为。

   理论支点2:细调解

   乔生彪向记者介绍,向刑事案件被害方征询对被告人量刑意见是指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办案人员应主动询问被害方案件相关情况,听取被害方陈述,教育、敦促被告人悔罪,促使被害方对被告人予以一定程度的谅解,争取被害方对法院量刑的理解和认同,以求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尽量得以修复。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庭前通过提审被告人让其提供家庭及财产情况。法官主动接触被告人亲属,鼓励亲属为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被告人知道亲属花钱或借钱为其请律师,其行为连累了家人,就会唤起被告人的罪恶感、社会良知,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

   雍正海说:“法官帮助被告人的亲属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查找在家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教育、敦促他们对被告人走上犯罪产生内疚感,拉近被告人与近亲属的距离,消除心理上的隔阂,这样便于并要求他们帮助被告人赔偿,减轻其罪责,使被告人亲属能够切实感到法官在诚心诚意地帮他们。”

   办案法官根据被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庭前热情接待被害方,进一步取得被害方的信任,让其感觉到找到法官这个“知心人了”。法官对被害方所受到的伤害深表同情,对其要求被告人赔偿50万元或者100万元的不合理要求,也表示可以理解。在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与被害方达成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告知被害方有义务并积极配合法院,向法院提供被告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查询被告人财产。

   法院经过查询了解被告人银行存款、房产以及汽车等财产,必要时,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办案人员及时将法院调查的被告人财产状况和查封扣押的结果告知被害方。

   通过以上庭前细致的工作,雍正海说:“让被害方感受到法官在真诚的帮助他们,以最大的诚意帮助他们。解决了被害方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并且预防了被害方有可能发生涉诉上访的情形。这时候,被害方也静下心来,能够被导入理性处理问题的思路上来,认真对待法官的调解工作。”

   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办案法官一般采取恰当的方法向被害方予以指出,促使双方互相谅解、减少对抗。

   2008年,被害人丰某约其前女友邢某在饮酒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冲突。邢某哭着找其现男友杨某。丰某也赶到一家娱乐会所门口与被告人杨某、廉某、吴某相互厮打,被告人杨某持刀朝被害人丰某左胸部、左背部连捅3刀后,逃离现场。丰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其家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20多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理论支点3:求谅解

   办案法官对被告人财产追偿结束后,必须向受害方作出追偿过程和追偿结果的报告,用雍正海的话说:“那实际上就是向被害方作出的追偿备忘录”。

   一被告人确有智障,故意将邻居的小孩扔进水渠,溺水死亡。办案法官到被告人家里了解情况并做赔偿工作,一家人住着3间平房,家徒四壁,十分的贫寒。大冬天,因为安不起门窗玻璃,门窗上钉的是塑料布。其母亲向法官哭诉,丈夫已经离家出走多年,丢下他们母子3人,她拉扯着两个孩子,家里唯一值钱的财产是一头猪,猪养在屋里,生怕被他人偷走。其母卖掉了家中唯一财产一头猪,又东拼西借,总共凑了7000元,其母跪到受害方亲属的面前说:“我已经尽力了!”受害方亲属被被告人母亲的赔偿行动感动了,办案法官也感动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建议法院给予减轻处罚。

   被害方看到被告人及其亲属尽了力、法院保全、追偿被告人的财产尽了力,接下来的事情就好解决了。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贵生说:“执法办案是硬道理,硬性办案不讲和谐是没道理。”

   2009年以来,中卫市两级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确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并提出减轻处罚的30名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同时,对生活困难的2个刑事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

   海原县法院院长金勇说:“针对2009年以来因用水、地界、邻里关系等引发轻伤害自诉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态势,根据《意见》法院本着全力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努力修复社会关系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彻底化解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全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2件,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30件,调解率达93.8%

   理论支点4:听意见

   “要把被害方的陈述权、辩护权、知情权落到实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法院查明、了解的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有助于促进被害方谅解的情况告知被害方。”刘贵生这样介绍说。

   在法庭审理阶段,办案法官认真听取被害方对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意见。办案法官主动征求被害方是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是否要求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理的意见。被害方只要出具一份对被告人行为谅解的书面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法官就会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举减少了被害方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也避免了因为被害方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形成对法院的误解和不满,也实现了双方服判息诉了、不上访了、和谐了,个案更深层次的矛盾也化解了。”刘贵生说。

   被告人张某因被债权人逼债,将帮助债权人讨债的人伤害致死,被告人父母及女友倾其所有向被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并请求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女友拯救被告人的行动和情意,征服了被害方。后来,被害方亲属向法院提出了书面请求:“张某已委托其父就附带民事部分同我们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为此我们对张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贵院减轻对杨某的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沙坡头区法院院长郝正智对记者说:“2009年下半年以来,全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注重修复被告人及亲属与被害方及亲属的四个方面的具体关系,服判息诉率大幅提升,上访大幅减少,办案效果非常的好,调撤率达到96%以上。既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和睦,也实现了司法和谐的目的。”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生彪到刑事被害方家中做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赵志栋摄

各方观点

  中卫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宝明说,“过去,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大多数案件执行兑现不了,被害方上访不断,对社会稳定很不利。中级法院提出修复论的刑罚观点,对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有效解决了被告人亲属和被害方亲属都是受害者的问题,法院不单单就是作出判决,还要通过审判工作解开被害方的心结,也给被告人的改造和生活带来希望,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中卫市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级法院出台《暂行规定》的出发点很好,充分尊重被害方的量刑建议权,社会效果好。但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区别对待,防止重罪轻判。

   “律师也有义务指导受害方依法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永东坦言:“法院化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的矛盾,使被害方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护,我赞成刑罚修复论的观点,双方取得谅解,消除仇恨,符合客观实际。2009年,我已参与中级法院10起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并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民事代理人,没有发生被害方认为法院对被告人量刑过轻而上访的,实实在在的做到了案结事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说:“刑罚修复论的应用,使得被告人的悔罪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得到社会的鼓励和认可,有利于其更好的改造,这无疑也为被告人提供了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