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中院审监庭成功调处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中卫中院审监庭成功调处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作者:蒋鑫文  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1 10:32:04

    日,在中卫中院审监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银川某公司与被告许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此,一起诉讼四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银川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严某与被告许某系同学关系,20037月,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在我市某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建设用地上合作开发房地产,并共同出资竞拍取得了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在依法办理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对开发项目工程进行了建设。出于同学间的相互信任,在合作之初,只是对相关合作事宜作了简单的口头协商,对合作中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因而在责任承担及利益分配时产生了纠纷,最终双方因合作破裂引发诉讼。20061月,原告银川某公司将许某诉至中卫中院。200712月,中卫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6月将该案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由中卫中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主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经查阅该案案卷,了解到该案虽然事实简单,但因其权责约定不明,合作管理松散,当事人之间积怨很深,再加上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如果一判了之,难以使双方服判息诉。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分析讨论,认为该案只有调解促成双方和解,方能使案结事了。为此,在该案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调解说服工作,但终因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积怨太深,仍未达成和解。

 

 

 

原、被告分别向中卫中院赠送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开庭审理后,根据该案的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情绪,合议庭没有简单下判,继续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尽管双方分歧依然较大,但合议庭法官仍然不放弃争取和解的一线希望,他们本着为当事人利益着想和以和解促和谐的理念,根据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沟通、短信交流、单独说服等方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次又一次的作劝解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不懈努力,在法官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利弊分析下,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诚意和真情所感动,最终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270万元,原告退出合作,至此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对此处理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深感满意,原、被告分别向中卫中院赠送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