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仅22岁的张某某被骑摩托车的吴某撞成了植物人,法院判决吴某向张某某支付医疗、伤残等费用等共计10万余元。而吴某夫妻均无职业,连最基本的生活也无保障,更别提交纳10万元执行款。张某某的父亲多年来一直到处上访。像张某某这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无能力履行而无法执行法院判决,而自身生活特别困难,不得不上访的案件,法院每年都会遇到许多,这些案件不仅成为申请人的心结,另一方面也成为了法院沉重的积案包袱。为此,中卫市两级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努力执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了执行救助制度。
领导重视,大力支持
针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无能力履行而无法执行,而申请人又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市中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研,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并多方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一年来,全市法院积极依靠党委、政府支持,争取资金50万元,自筹资金10万元,率先在全区法院建立了两级法院执行救助制度。
中卫中院院长乔生彪说:“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手段带有强制性。从多年执行工作的实践来看,仅仅把强制措施作为执行手段的观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我们认为尽量以和谐的手段去执结更多的案件,强制措施作为不得以的手段运用,更有得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执行更容易让申请人、被执行人、党政部门、社会各界群众接受。而针对无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无能力履行而无法执行,而申请人又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社会给予司法救助则是一项暖民心工程,真真切切的体现了和谐执行,司法为民。”
健全制度,整体规划
全市两级法院严格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保那些真正需要得到关怀的人,得到救助,同时对救助基金进行严格管理,开设了执行救助基金专户,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海原法院制定并实施了《执行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管理、救助范围、发放程序等内容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交通肇事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同时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或一定时期内无履行能力,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案件仍执行不能,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生活的;救助额度不超过执行标的额的30%,最高额不超过10000元;执行救助基金实行追偿制,申请执行人获得救助后,应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执行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赔偿款,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由法院执行代位追偿权。
上下联动,温暖人心
“感谢院长,感谢执行局的法官……”手捧着海原法院院长金勇及执行干警送来的5000元执行救助基金,马塞梅哽噎地无法再多说一句话。
2000年6月,马某某的左眼被李某某用土块击伤失明,法院判决李某某向马某某赔偿17664元。执行干警多次前往李某某家中执行,李某某已长期离家,其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马某某独自一人生活,无任何经济来源,其左眼还需继续医治,生活极度困难。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情况,3月6日上午,海原县法院院长金勇带领执行干警,到海原县医院对住院治疗的申请执行人马塞梅发放了5000元的首笔执行救助基金。这只是中卫市两级法院执行救助的一个缩影。
2009年,中卫市两级法院共救助申请人16名,支付救助金76000元,避免了一些申请人因利益长期得不到实现而不断上访、缠访现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执行救助制度是法院解决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生活非常困难,案件无法执行这一难题的一种有益探索,是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精神,努力减少执行上诉上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