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家说”说起
作者:木子文  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5-10 16:58:36

    最近与一位朋友闲聊,说起自己坚持晨练十几年了,他听后不以为然,关切地劝我不要在早晨锻炼,说专家提醒早晨因空气混浊、氧气不足等原因极不适合锻炼。我说从小学读书时学校就组织早操,然后中学又听到老师讲“闻鸡起舞”的典故,苦于自己懒惰,好不容易因为腿疾所迫,十几年前开始晨练坚持至今,期间浪费多少美梦不计其数,且与瞌睡小虫搏斗之艰辛难以言表,一直以为身体至今无大恙全系晨练之功,今日一听害多利少?

为自己身体百年安康计,赶忙查阅资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有的说“现代运动生理学研究表明,人体体力的最高点和最低点受机体‘生物钟’的控制,一般在傍晚达到高峰。比如,身体吸收氧气量的最低点在下午6:00;心脏跳动和血压的调节在下午5:006:00之间最平衡,而身体嗅觉、触觉、视觉等也在下午5:007:00之间最敏感。因此,综合来看傍晚锻炼效果比较好。”有的说“傍晚锻炼会使交感神经兴奋,妨碍入睡。”查来查去,越查越迷惑。好奇心使然,干脆对生活中的一些“常识”也顺便进行了查阅浏览。什么早餐吃牛奶好还是豆浆好,午休半小时科学还是一小时科学,隔夜水有害还是绝佳的“还阳水”……..每一个我长期以来认为合理不过的事情都有几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总之众说纷纭,越看越糊涂。不由感叹不是读书少,而是专家多。

在媒体发达的今天,海量信息铺天盖地,打开电视,各个频道都有各式专家学者一本正经地在“传经布道”,连一些娱乐频道也不甘落后。这个说自己某某方法是全球独家,那个说自己是宇宙第一。嗲声嗲气的主持、博学聪敏的嘉宾、满脸虔诚的现场观众更是添火浇油。每当此时,真是感觉自己的浅薄和无所适从。

到底是按照全球独家专家讲的做,还是按照宇宙第一学者说的做?

对健身或是生活方式而言,全球独家专家说也好,宇宙第一学者讲也罢。大不了,我们该怎么生活还是怎么生活,想早晨跑步就出去跑步,想晚上散步就出去散步。想喝牛奶就来袋牛奶,想喝豆浆就来杯豆浆,随心所欲,全当那些专家学者都是些演员在演戏而已。

但由此及彼细细琢磨,无关痛痒的事可以一笑置之,若是那些对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大事,如果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则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社会秩序和规则的信任与遵守。

前几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当具有一定代表性。

2006421日晚上10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随后,许霆先后取款多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20074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11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1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3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注1

许霆案一审判决经媒体披露后,全国舆论已是哗然一片,再审由无期改为5年有期,更是人声鼎沸。时至今日,随便在百度搜索中输入许霆案,相关内容多达550000篇之多,其中诸如“法律啊,忽悠人的东西!”、“看人下菜的感觉”、“银行的系统自身的问题,连累一个正常良民,可耻。”、“从无期到五年:法律是狗屁!”等一些评论可谓是尖刀匕首般锋利。

许霆案后,媒体随即先后曝光了其他类似案例,影响较大的如“云南何鹏案”,此案经曝光后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令人深思的是无论是许霆案还是何鹏案,绝大多数人至今认可是舆论的力量导致了案件最终的改判,而做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始终处在被公众质疑和抨击的地位。

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规范秩序、定纷止争、倡导理念、制裁违法、教育公众的作用。特别是法院的判例被通过各种媒体或其他途径广泛宣传,就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个导向作用。一个法律适用准确、证据采信充分、权利义务明晰、公平正义的判决将会对社会产生一种正确的导向,而一个违背常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判决将会对社会产生一种错误的导向。同案不同判,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司法的权威,弱化司法的公信力,增加公众对法院、法官的怀疑。许霆案、何鹏案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天上地下过山车般的悬殊结果本身已超出了公众的认知底线,而与许霆案几乎同一时期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近14亿元被判处12年,直接引爆了公众的“愤慨”。面对银行柜员机出错起了贪念“盗”走十几万元的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身为银行高管贪污挪用亿元巨款且潜逃国外的余振东一审被判处12年。即使老百姓再不懂法律,也会通过简单的对比发现其中悬殊的结果。

为什么学的法律教材一样,适用的法律一样,却产生不同的结果?其中缘由十分复杂,凭我的能力确实无法一一说清。

但如果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法官,那纯属对法官的误解,在我们国家,一些法律刚一实施就需要司法解释来补补丁,否则法官根本无法操作。一些法律条文让十个人看就有十个不同的结论。还有一些法律从产生之日起就留下了无法操作的空间,如200710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至今也没有一个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面对这些留有“余地”或是模糊不清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处理案件,同案不同判只能是必然的结果。

但如果完全把责任归咎于立法层面,也是片面的。法是有阶级性的,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法律也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执政党和政府在制定实施政策时必须考虑人民的意愿。同样作为司法工作者,在办理案件时也必须考虑民意的去向,完全以民意来作为办案依据是盲目和愚蠢的,完全不顾民意机械套用法条是脱离实际和无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众强烈不满和抨击的判决,大多与我们个别法官高高在上,罔顾民意有关。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侧面反映的是老百姓对金融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却傲慢自大,只知道索取不愿承担责任的痛恨,正如网民的留言所说“有谁从自动柜员机取到假钱而银行主动承认赔偿的?”人们把自己的钱存进银行,银行拿储户的钱放贷获利,而储户取钱时银行却以钱的主人自居,动辄设置各种障碍。老百姓对这种扭曲的、颠倒的现象本已深恶痛绝,因此在作为弱势一方的许霆与强大的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对峙时,我们的专政机构一边倒地站在金融机构一方的行为,必然会刺痛、激怒广大的公众。面对这种汹汹的民意,作为人民群众一份子的法官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在对待、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民意有一个预期的研判,可惜在许霆案最初的一审中,我们的法官恰恰站在了民意的对立面。

许霆案早已尘埃落定,成为历史。但他留给我们的思考不应当成为历史。

“也许,人们关心的并不是下一个许霆是谁,而是,当下一个许霆出现时,一切是否已经改变?”(注2

但愿我们的法官在裁量每一起案件时都保持一颗良善之心、正义之心,同时也切莫忘了这个国家的基石——人民。

  

 

1:摘自中国新闻网

2:《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许霆案件的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