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实事求是·司法规则
作者:木子文  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6-2 8:23:40

有这样一个案件:丈夫怀疑妻子对他不忠,和别人通奸。依据是他有两个女儿,大的12岁,小的7岁,大女儿非常像他,一看就是他的孩子,小女儿怎么看怎么不像他,更让他闹心的是像某个熟人。他怀疑妻子和别人通奸生下小女儿,于是提出离婚。妻子说离就离吧,丈夫说按新婚姻法你有过错,家庭财产你应少分或不分,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只好诉至法院。丈夫坚决要求亲子鉴定,查明真相。那能不能进行亲子鉴定?办案法官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要求查明真相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鉴定。于是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亲子鉴定成为必经程序,亲子鉴定也一度成为华夏大地上的流行词。

以上事例所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是一味死搬教条实事求是还是按照法律思维以法律事实为评判标准,也即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还是客观性优先于合法性。当然最理想的裁判是结论既合法又客观,但实践中很难在所有个案中做到这点,因为合法性与客观性发生矛盾是必然的,不发生矛盾是偶然的。一味追求强调实事求是原则,是司法浪漫主义,在认知领域,实事求是是一个有效的原则,一旦离开了认知领域,实事求是原则就不一定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实事求是原则与司法实践最起码有以下三点是不相吻合的。

首先,实事求是要求未查明真相就不能下结论,而现代司法的要求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真相能查明,当然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未查明,也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也即无论真相是否查明,法官都要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

其次,实事求是要求我们不能以虚拟的事实来下结论,而现代司法的规则则是要求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甚至必须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比如说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实际上是现代司法中规定的一种虚拟事实的技术)。

法律推定就是不问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客观事实已经存在的一种硬性规定。这种法律推定,又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可以证伪的法律推定,也叫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允许抗辩的法律推定。这种推定不管事实在客观上有没有,先假定他已经有或已经没有,同时允许另一方权利人用客观事实来对抗,允许证伪,允许反驳。比如说民事审判中的过错推定,按事实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现在法律虚拟了,不管当事人客观上有没有过错,法律先虚拟当事人有过错,然后让当事人有权用客观事实来证伪。当事人证伪了,法官根据客观事实,判决当事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要证伪不了,尽管在客观上当事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没过错,但法官仍然按虚拟的当事人有过错来判当事人承担责任。与可以证伪的法律推定对应的是不许证伪的法律推定,这种法律推定一旦作出是虚拟的事实之后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合同法里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合格推定,就是原则上不许证伪的推定。标的物一旦交付,买受人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怠于提出异议的,期满之后视为质量合格。这就是一个推定,虚拟的事实。当然这个推定只是原则上不许证伪,在当事人能证明供货方故意欺诈的情况下,可以证伪。

另一类法律推定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使用的。这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实质是一个法律推定。任何人一旦在法庭上负有证明责任来证明它所主张的事项的时候,如果它不能证明它主张的事项,那么该事项在法律上就被推定为不存在。为什么可以判那些有理无据的人败诉,而且还很公平,符合司法公正呢?就是因为法律上有举证虚拟的事实,所以它实质上是一个法律推定。比如说今天,张某由于有理无据败了官司,按照虚拟的事实让张某败诉了。那么明天李某在这个位置上照样判他败诉,一视同仁,这就是公正,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用同样的标准来对待同样的人。

还有一种虚拟事实的技术叫法律拟制,就是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也就是把那些客观上不可能发生的事杜撰或者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在法律上认为已经发生而且不许用客观事实来反驳。如公告送达就是典型的法律拟制,不管当事人是否识字、是否订阅报纸、知不知悉有没有送达这回事,但只要在报纸上一公告,一旦期满就视为当事人知道,视为送达。

现代社会要求一旦发生纠纷,真相能查明,应公平有效解决,真相不能查明,也要做有效了结,这就是拟制存在的根据,它与实事求是原则是相左的,如果按照司法浪漫主义的意见把法律中所有的虚拟事实的技术都取消,所有的推定、拟制、举证责任都取消,不查明客观事实誓不罢休,不仅违反现代司法的规律而且会使法官陷入无休止的纠纷无法做出最终裁判。

第三,实事求是要求只要是事实尚未查明,认识活动就不能停止。现代司法的规则是基于某些法律上的理由,在很多情况下事实没有查明也必须立即停止。第一个理由就是法定期限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是一种查明真相的手段,但受法定期限的限制,一旦到了期限就不能继续搞了,再往下走,再想实事求是,那就是犯罪。民事案件也是一样,举证要有期限,查明真相要受到时间限制,不能无限地查!第二个理由就是既判力的限制。既判力古罗马法上就有,叫做司法已决事项。这个事情司法已决,就是已作了最后的处理,谁也不许再处理!司法既判力也是一个法律推定,其推定就是司法已决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我们的司法体制中有一个漏洞就是没有既判力。生效的判决可以改来改去,这样就导致法院不能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些绝对值得他们信赖的东西(如刘涌案、许霆案、云南法官杨德会嫖宿幼女案)。连法院判决都靠不住,生效了也可以改,就没有什么可以相信的了。这种体制实际上是鼓励上访的体制。当然,在法官素质不高,司法体制不合理的情况下,也不能一下就要求绝对的既判力。

“法官是行走的法律,是智者、知识者,不是法匠”。随着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司法特有的规则和规律行使权利,而不是机械的、教条的钻“实事求是”的牛角尖。同时,面对当事人千奇百怪的诉求,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处理,应当给社会公众以良好的价值取向,而不是一味的去满足迎合,甚至推波助澜。如果社会发展到每个父母都要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孩子是否为亲生,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文明的羞辱。

曾经在各地出现的亲子鉴定热,就是一味的追求实事求是,而忽视了法律特有的定纷止争功能。因为有时候你要查明真相就可能不公平的伤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个时候法律就会禁止去查明真相。查明真相并不总是好事,有时候可能是坏事。

其实早在200年前的法国民法典就给解决类似的争议留下足够的考虑,那时没有亲子鉴定,但规定了一个法律推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所生的子女,这条法律推定原则上是不许证伪的。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证伪,不管他在客观上是不是你的孩子,反正他就是你的孩子。200年前的规定,对我们今天的法官也应有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