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能会被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而毁掉一生,一个企业也可能因生效裁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而濒于破产。“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种情形,而前“两难”正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行为所致。由于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低下、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少企业和个人缺乏诚信,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债、赖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的现象较为普遍,“老赖”“有钱的拖,缺钱的赖,蛮横的顶,油滑的溜”,只有少部分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其中更有大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匿财产、躲避执行,更有甚者有的被执行人竟与人民法院玩起了“捉迷藏”,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并以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方法、新手段规避执行。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十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结方式,自动履行率呈下降趋势,强制执行率逐年攀升,自动履行率从1999年的45.65%下降到2008年的33.67%,下降近12个百分点;强制执行率从1999年的6.11%上升到2008年的22.50%,上升近17个百分点。现结合中卫市执行案件中,大量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较弱、信用较差的现状,简要阐述一下规避执行的情形现状以及破解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
一、规避执行的情形现状
执行实践中,根据采取规避执行行为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协助执行单位不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或配合协助执行义务;三是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或严重阻挠执行的顺利进行。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
(1)案件受理时或审理过程中亦或判决后长期躲债在外,或举家搬迁,躲避申请执行人和执行人员。例如2010年第一季度,中卫中院共执行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件(含旧存3件),案件数占整个执行案件数的24.5%,成为执行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其中有50%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将房屋、汽车等重要财产直接登记到他人名下,或者以还债为名过户转让给第三人,而实际上仍然自己使用,以对抗执行;(3)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执行,有的夫妻双方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而有的为使表演更真实,干脆到法院起诉,而后双方调解离婚;(4)以威胁手段对抗法院的执行,更有甚者暴力抗拒执行;(5)其他将财产转移亲属朋友名下逃避执行的情形。
2、被执行人是法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
(1)多头设立银行开户、隐匿资金逃避执行。为躲避执行,公司法人往往同时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甚至一家银行就设立几个账号,而且开立账户所用的名称多样化,与法院“打游击”,平时由银行以无款的公开账号来对付法院查询,进账时进秘密账户,用款时再转至公开账户并立即转出。例如中卫中院执行的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就分别在银川开设9个账户,其中仅在信用社就同时设立三个账户;(2)部分公司企业,尤其是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或国有企业,请托有关领导说情,明明有执行能力,却故意推拖;(3)当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动辄向党委、人大、政府上访告状、甚至煽动群众无理闹事,阻挠威胁执行;(4)有的公司企业为规避执行,将单位的汽车等重要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抑或与他人串通设置假抵押、伪造假债务,千方百计逃避执行;(5)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多次查找传唤均不出面,仅仅指派委托代理人作为代言人,该委托代理人只负责传话,其他重要事情一问三不知,与法院执行人员“玩捉迷藏”。
3、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干扰过大,严重阻挠了法院的执行。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某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款项共计230多万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均以外欠债务数额大、无能力执行为由不予履行。这些涉府的特殊的执行案件受行政干扰过大,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正当职权。
(二)协助执行单位不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或配合协助执行义务,主要表现在协助执行主体是银行的情形:对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查询难。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众多、开户手续简单、当事人可在异地不同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网络及电话转汇款可瞬间完成,而法院对账户的查询、控制手段有限,以致实践中法院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存在诸多障碍。如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在相同的金融机构不能查询被执行人在该机构其他地区的存款,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必须到银行现场办理,而且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手续等。对法院执行中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存在的有关措施的规定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形势迅猛发展的需要。这些障碍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同时给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与少数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勾结,迅速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大开方便之门。与此相反,法院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予以预防、遏制和制裁,成为形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或严重阻挠执行的顺利进行
1、行政干预执行影响大,个别领导和部门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以权压法、干预执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有的不是帮助敦促有关单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而是在接到被执行单位的来信来访后要求法院马上“汇报案情”,更有甚者以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由阻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嚣张气焰。
2、个别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个别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基层组织怕得罪人而以各种借口躲避履行协助义务,甚至通风报信,明助暗拆台。另外个别群众对从警车上下来的、或着装的执行人员打问情况时,大多以不认识、不清楚为由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员有关情况,或故意指错路线,欺骗执行人员,影响干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破解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
1、健全完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执行实践中,是否有效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有力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因素。健全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有利于实现私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利于实现法律的价值、确保法律权威。
⑴推广悬赏执行机制。悬赏执行有利于破解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的行为,拓宽了执行渠道,增强了执行的灵活性。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悬赏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好,邀请申请执行人全程参与执行案件,更有利于维护实现好申请执行人的切身权益,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费用的问题。
⑵开展执行信息联络员制度。近年来,债务人规避执行、隐藏财产的“花样”较多,“执行难”难在“人难找、财难寻”,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优势,积极拓宽执行信息的来源,建立健全执行信息联络员。所谓执行信息联络员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从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会等组织中聘请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在当地比较有威信的人。知情者在群众中,执行财产调查要充分依靠群众,扩大调查范围,增强执行财产的调查效果。例如,中卫市两级法院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3月25日共有未结案件1106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案件191件,占未执案件的17.27%,倘若能够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协助建立健全执行网络,积极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有关的财产线索,就可以有效地破解“执行难”。结合中卫本地的现实情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行实施执行信息联络员,为法院提供“老赖”的信息以及相关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对老赖采取拘传、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到执行中来,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民战争”的优势,全力攻克执行难。
⑶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主动介入到法院的财产调查中。法院在查询、冻结公司的账户过程中,法院在明、公司企业在暗,加之不少公司将公司账户以个人名义存储,如何把法院的这种被动查询转变为主动介入到公司的实际财产运行中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债务清偿的公司,采取委托独立的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资金流动等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协助执行工作。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专门的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财务审计技能,主动对被执行公司实施审计。在可能的情形下,执行人员要招考有法学与财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充实执行力量。
⑷建立健全媒体曝光平台。“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在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调查,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以及网上曝光,强制被执行人清偿欠债,建立债务人名录制,深入开展“阳光执行”制度。
⑸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社会监督整顿,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监督管理。对恶意拖欠债务的公司,应该限制工商登记或者审核条件,采取整顿的方式限制其经营或交易,强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2、完善立法,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目前,为有效应对“执行难”,应该突破现有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一体化的立法体例,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利于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和信用意识,有利于优化人民法院的执行环境。
3、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人员核心素质。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首先,要加强对执行干警进行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在提高执行干警自身法律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结合实践中执行工作的特殊需要,加强对执行人员学习会计审计业务知识等专业方面的培训,以适应执行工作业务面广,对抗性强的要求。第二,健全完善执行案件定期分析评估制度。执行人员应该定期召开一次案件分析评估会议,总结分析执行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提高的措施,提升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和应变能力。
4、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的法律素养。
只有从根本上培养公民的法律理念、提升全民的法律素养,才能减少民事纠纷冲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正如著名学者费孝通先生所言:“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日前,要以“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六五普法”即将推广开展为契机,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并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定为普法重点,使人民群众掌握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只有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民素质,才能为法院执行开创崭新的局面。
5、积极构建完善的商业信用、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又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它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它旨在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前提,它保证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遵循一定的规则达成交易,保证经济运行的公平和效率,同时使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迫使其在遵循诚实信用理念的前提下依法诚信经营以有效地减少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能主动面对,积极协商,努力削减债务,自动履行判决,从而从源头上攻克“执行难”。
6、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打击力度。
完善对违法执行和拒不协助执行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严格惩罚措施,再缜密的程序也只是纸老虎,对其规范的相对人没有任何威慑力与执行力。重点是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网络等舆论媒体向全社会发布,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相关的财产线索,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控制措施,迫使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