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审判管理是法院整体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的内容包括了所有涉及法官办案质量和效率,涉及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全部环节和方面。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深化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在新形势下,中卫中院按照《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从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出发,以责任细化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
一、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应对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审判管理的重要性逐渐被认可,审判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一是案件上升幅度大。改革开放30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 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511409件,审结、执结10544736件。宁夏全区法院从2003年至2008年受理的案件总体呈现出由小幅上升到大幅猛增的态势。其中2003年到2006年基本在年5万件左右,从2007年到2008年为飞升期,案件连续两年以同比1万、2万件左右的增幅先后突破6万与7万件。与此同时,法官人均办案数也急剧上升,一些地区的法官年人均办案数由前几年的几十件攀升至二三百件,个别法官年均办案数突破千件,平均每天办理案件4件以上。二是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案件复杂性日益增大,处理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经营关系的复杂性也导致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如从案由上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案由在八九十年代不足百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达到了300个案由,而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时案由又增加到361个,随着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司法实践中仍然不断出现新的案由。三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科学的限制。我国一些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司法解释,但都不能面面俱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效果也不理想,一是指导案例有权威的少,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一年刊登的案例也就几十个;二是公布的案例约束力不够,毕竟只是指导,不是判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样就迫使法官在实践中不得不对一些案件进行自由裁量,但因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人因院不同。面对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和越来越复杂的案件,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普遍经历了一个以管人为主到以制度为主管人的发展过程。中卫中院经过探索实践,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办案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案。
二、审判管理的关键在于细化责任的责任
高品质的管理活动是一门艺术,作为审判管理的管理者而言,应当对管理方式、方法进行优化,提高管理效益,使审判管理能够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一个流程的产品,因此现代审判管理普遍引入了工业化流程管理的思路,要求将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式化,强调执行力。而实现这一模式的关键在于细化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主要抓住以下关键点。
(一)先找出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
只有先找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才能明确出现问题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中卫中院先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找出在各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
1、立案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如原、被告主体身份是否清楚,是否有管辖权,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及时准确告知,是否重复起诉(合同案件中个别当事人在外地以货款纠纷起诉,在本地又以质量纠纷起诉),送达地址是否明确等等。
2、审理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①民商事案件。如原被告案件基本材料收、送手续是否齐备,原、被告委托代理手续是否完整,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具体,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属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是否需要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是否需要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开庭时有无证人出庭作证等等。②刑事案件。是否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是否具备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情形,是否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调查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如故意杀人案件中对被害人尸体身份的确认是否有DNA鉴定结论,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实施,是否具备客观、充足的证据,是否有影响量刑的情节,是否具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被告人有无投案自首或立功情节,是否系累犯等等。
3、执行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否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或推定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被执行人财产是否属于禁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和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是否符合规定,拍卖、评估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等等。
4、裁判文书制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文书的首部是否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案由表述是否正规,对证据的认定是否逐项分析,案件事实是否表述清晰,案情交代是否全面,说理是否透彻,焦点归纳是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具体、全面、准确,语言运用是否规范,是否有错别字,计量单位和数字使用是否规范,文书制作装订是否规范,文书字体、字号是否规范,文书加盖印章是否规范,有无遗漏判项。
(二)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权责分明
有权必有责,如果权责不明,那么审判管理将是盲目、混乱的,将无法保障审判管理权对法官依法相对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个案审判的维护保障和监督制约措施和行为,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即使是作出重大管理决策,如制订和实施程序操作方式改革方案、干部考核工作制度、人事考试、选拔录用、处分、辞退、任免和奖惩制度、公正廉洁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办案效率和质量督促制度等重大措施,也必须通过明晰的责任划分对实施管理者的行为及其过程加以规范和制约。中卫中院在建立审判管理体系之初就注重对责任的划分,首先是明确各庭室在审判管理中的职责,对立案庭、审判庭、审监庭担负的责任逐一制定制度进行明确,使各庭室之间的责任界限清清楚楚。同时重点对合议庭内部成员的责任、庭长的责任、专职委员的责任、主管副院长的职责均进行明晰。特别从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上进一步细化,主要内容是:责任主体,即总管是谁(领导职责),谁分管(主管职责),谁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管理的内容和特性,即管什么(管理内容),是什么性质的管理,管理活动有什么特点;管理措施实施的程序规则,即怎么管(管理方式),分几步(管理步骤);管理责任,即管不好怎么办(责任追究),由谁追究(权力部门),怎么追究(追究程序规则),追究到多大责任(责任追究权限);执行责任,即谁负责落实责任追究的决定,执行决定的程序规则是什么。如中卫中院对专职委员的职责、权利、与合议庭、庭长的关系专门制定制度进行了规定,赋予专职委员对案件的审核和裁判文书签发权,妥善处理了专职委员与副院长的关系,调动、发挥了专职委员在案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又如在对审委会审议案件的把关上,我院对上会的案件制定了标准,要求提交会议讨论的案件必须具备案件事实查证清楚、对证据有分析认证、争议焦点明确、合议庭意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二审案件须有与一审法官交换意见情况、符合重大疑难案件标准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经专职委员或主管院长审核决定方能提交审委会讨论,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会讨论。同时对上会讨论的案件院长发现不具备讨论条件的,立即中止研究,既有效遏制了合议庭将案件责任推给审委会的不负责行为,又使审委会掌握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决定权。
(三)实行责任倒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问责
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就形同空文。我院为把审判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落到实处,在全市法院实行了办案责任倒查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纪律规范、办理错案的审判人员及相关领导,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并视过错大小给予处理。首先,对责任倒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经本院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被党委、人大、政协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被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群众举报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它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六类案件必须进行倒查。其次,对倒查的组织、程序及运作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责任倒查制度由本院审监庭负责实施,院长(副院长)、纪检组或其它部门发现错案线索后应及时报告审监庭,由审监庭通知案件承办人在五日内写出自查报告,查找原因后交案件评查小组。案件评查小组评查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案件质量责任及责任人。经审判委员会认定案件质量的性质、责任后,案件质量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相关程序处理,办案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对负有案件质量责任的主体进行了再细化,规定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独任审判的案件,由该审判员承担责任。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未查清案件事实或未如实报告案情的,造成审委会的决议错误,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如实报告案情的,合议庭意见错误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合议庭的正确意见被审委会改变的,由主张错误意见的委员承担责任。因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违反法律规定,强令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接受其意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由该领导人承担责任。第四,根据错案的原因、性质、后果、责任及责任人态度等区别对待处理。对属于认识方面的问题的,要求其做出书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对责任心不强导致的错案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能晋升职级,依法免去职务及扣除廉政保证金等处理。对业务能力差导致发生错案的,在比照责任心不强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同时对其进行调岗。对徇私枉法故意办理错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及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第五,对复议程序也进行了明确,办案责任人对处分、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纪检组申请复议,纪检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复议人。复议期满后,纪检组将处分或处理结果移送政治部、办公室落实有关处罚。
该制度实施以来,我院评查案件合格率达99%,先后对案件存在问题的5名责任人按制度规定进行了倒查追究,分别给与了检查、停职等处分,极大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审判管理机制运行畅通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认识问题
教育全体干警认识到审判管理的目的是促进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而让全体干警自觉养成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习惯。但更重要的是作为院长对审判管理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置身事外当旁观者。我们的体会是在审判管理中一定要把院长摆进去,院长要亲自抓,尤其在追究责任得罪人的事上,院长要带头提、自己干,不能把惹人的事推给副院长,更不能推给庭长,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执行。
(二)要持之以恒,长期坚持
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一经研究实施,就必须毫不松懈地予以推行和贯彻,不能因为案件质量暂时没有问题而放松,也不能因为案件质量出现问题而“从严从快”,更不能在追究责任上搞下不为例,尤其在涉及院长、副院长的责任追究上,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不能“枪口抬高一寸”。
(三)审判管理考评结果一定要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
审判管理考评是按照一定的标准, 采用科学的方法, 检查和评定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工作成绩的一种有效管理方法。它以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为对象, 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的全面评价, 判断他们是否优秀、称职,或不称职, 并以此作为评价法官工作实绩的基本依据, 切实保证对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晋升晋职、奖惩、岗位调换及免职等工作的客观、科学性。考评的结果如果得到充分的运用,就会鼓励带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反之则会挫伤法官的工作热情,降低审判管理的权威。为充分体现德才兼备、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中卫中院创新实施了“五步筛选法选拔用人机制”,把法官的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奖惩等方面,从制度上杜绝选人用人腐败。该机制采取“业绩统计公示—群众投票推荐—政治品行考核—司法廉洁考核—党组研究决定”的五步筛选制,形成了“可以提拔谁由群众说了算,不该提拔谁由组织说了算”的良好用人氛围。
通过明确责任、完善体系,中卫中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2008、2009年宁夏高院对全区法院进行的审判质效评估中,中卫中院连续两年获得第一名,辖区三个基层法院在2009年的评估中全部进入前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