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引发两地法院管辖争议、诉讼耗时长达三年之久的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同时有效促进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切实践行了院党组提出的以“当事人合理利益平衡论”来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针,实现了在案件处理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5年3月2日,陕西某公司与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宁夏某公司向陕西某公司购买一整套生产设备,要求陕西某公司派技术人员到宁夏某公司设备安装地进行安装调试,使设备的使用达到宁夏某公司使用要求和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同时约定如果陕西某公司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技术参数,宁夏某公司可将全套设备退给陕西某公司,并由该公司无条件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宁夏某公司按约定给陕西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但陕西某公司并未按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后经双方多次发函协商,仍未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妥善解决,致使宁夏某公司所购买的设备一直无法投入正常生产。后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宁夏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先后在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陕西某公司要求宁夏某公司付清所欠设备款及利息;宁夏某公司起诉要求退货,由陕西某公司返还设备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7年1月22日,陕西省三原县法院受理了陕西某公司的起诉,判决宁夏某公司向陕西某公司给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宁夏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26日也受理了宁夏某公司的起诉,判决宁夏某公司退还设备,由陕西某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陕西某公司同样不服该判决,向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向两地法院起诉,导致两地法院判决相互冲突,违反了法定程序,后经宁夏区高院和陕西高院对该案的管辖权进行协调,最终确定由设备所在地即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处理。陕西咸阳中院遂将案件移送宁夏中卫中院,宁夏中卫中院将咸阳中院移送的案件指定到了沙坡头区法院管辖,同时将沙坡头区法院所作出的退货退款判决裁定发回重审。2009年6月16日,双方间的纠纷几经波折,终于确定了最终的管辖法院,真正开始了案件的实体性处理。
但在沙坡头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巨大分歧,陕西某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设备达到对方提出的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宁夏某公司认为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未达到该行业正常生产所需的设备质量标准,为此宁夏某公司还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了“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结论,最终沙坡头区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宁夏某公司退货,由陕西某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陕西某公司仍然不服判决,向中卫中院再次提起上诉。
中卫中院民二庭受理此案后,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立即召开全庭会议,在共同细致研究案情的基础上,让每个人出主意想办法,发挥集体智慧,群策群力,最终在充分考虑到本案事实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设备质量标准而较难查清的情况下,提出以调解为主线,尽力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力促案结事了的处理原则。但在法院主持的几次调解中,由于双方对于质量问题存在明显争议,都将主要过错归咎于对方,不做丝毫的让步,使调解工作停滞不前,收效甚微。此时,合议庭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组织双方到现场对设备现在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勘察,并根据勘察情况提出了设备是卖方维修以投入运行还是买方退回以解除合同的两种方案,使双方初步产生了一定的调解意向,之后办案法官乘热打铁,从双方开展正常经营到节约诉讼成本等多个角度进行法理和情理上的劝导,力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民二庭法官们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历时一个月的调解后达成了卖方维修设备、买方再支付一定设备款的调解协议,宁夏某公司当场全额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设备款,至此,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历时五年,四家法院受理,三次上诉,双方之间原本不可调和的矛盾终于化解在一纸调解协议中,案件取得了和谐高效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