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管辖权约定存“瑕疵”
【法治新报】7月23日第五版当事双方宁陕两地法院连环诉讼
作者:陈世伟  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7-27 8:33:15

    一起寻常的买卖合同纠纷,因约定的管辖权不明确致使一案两诉。经宁夏、陕西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确定由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并最终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案情回放】

    200532日,陕西某公司与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功能提取罐买卖合同,合同金额49万元。双方约定由陕西某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并达到宁夏某公司使用要求和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如果陕西某公司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技术参数,宁夏某公司将全套设备退给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无条件退回全部款项,并赔偿合同金额50%的经济损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宁夏某公司向陕西某公司支付货款24.5万元,陕西某公司于2005427日,将设备运至宁夏某公司指定的地点,同年5月安装完毕。设备调试运行阶段,暴露出种种问题,宁夏某公司一直无法投入正常生产。

 

    【审理情况】

    2007122日,陕西某公司起诉至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要求宁夏某公司付清所欠设备款22.72万元及利息。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陕西某公司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参数,判决宁夏某公司败诉。宁夏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年326日,宁夏某公司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新证据,要求对方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等57.39万元。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判决陕西某公司败诉。陕西某公司同样不服该判决,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两地法院一审判决相互冲突。为此,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后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协调,最终确定由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沙坡头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审判结果依旧是宁夏某公司退回设备,陕西某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陕西某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设备技术参数及质量标准,简单的判决不能从根本上化解诉争,遂提出力促双方调解的处理原则。

    719日,双方和解,达成卖方维修设备、买方再支付14.5万元设备款的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历时3年,由4家法院受理,3次上诉的买卖合同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案】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合同签订之初,双方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争议,事先约定了案件管辖法院,即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然而,正是这看似唯一的管辖权约定,引发了这场历时3年的管辖权之争。正是基于这一约定,双方各执诉求先后向当地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两地法院判决相互冲突。

    在跨地域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如果双方未就管辖法院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就容易引发管辖权争议。对此,法律给出的解决路径是先由争议双方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这种方式既浪费诉讼成本,又浪费时间成本,最好的解救路径是在纠纷未发之初,就明确约定某某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相关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双方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