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7)卫执字第33号
时晓东、胡淑萍:
关于刘希银与你们资产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你们所有的位于宁夏中宁县工业园区的宁夏科翔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15.6212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如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评估财产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
特此公告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二月五日